建筑結構加固設計使用年限怎樣確定?
目前,我國已有建筑物總量已超過400億㎡,且每年新增20億㎡以上的新建筑。據一些專家估計,約有30%~50%的建筑物出現安全性失效或進入功能退化期。也有統計資料表明:約有25億㎡的建筑物急需進行鑒定與加固處理。不論是前者還是后者,都顯示出加固工程量的巨大。
可是,在當前加固工程如此繁重的情況下,不協調的是結構加固設計隊伍中,經驗不足的設計人員占較大比重,致使加固工程失誤案例時有發生。
對于結構的加固設計使用年限的重大問題更感迷惑,難以正確把握。那么,建筑結構加固的設計使用年限怎么確定?
《混凝土結構加固設計規范》GB50367-2013規定:混凝土結構的加固設計使用年限,應按下列原則確定:
1.結構加固后的使用年限,應由業主與設計單位共同商定。
2.當結構的加固材料中含有合成樹脂或其他聚合物成分時,其結構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宜按30年考慮;當業主要求結構加固后的使用年限為50年時,其所使用的膠和聚合物的粘結性能,應通過耐長期應力作用能力的檢測。
3.使用年限到期后,當重新進行的可靠性鑒定認為該結構工作正常,仍可繼續延長其使用年限。
4.對使用膠粘方法或摻有聚合物加固的結構、構件,尚應定期檢查其工作狀態。檢查時間間隔可由設計單位確定, 但第一次檢查時間不應遲于10年。
5.當為局部加固時,應考慮原建筑物剩余設計使用年限對結構加固后設計使用年限的影響。
為此,可考慮分級處理: 即分為搶修加固、臨時加固、短期加固和長期加固四級,并相應規定其設計使用年限。
搶修加固
有的建筑由于種種原因已被鑒定為危險房屋(整體或局部),但又因特殊原因而不能即行拆除重建,即所謂"被判死緩",也有某些建筑遭受爆炸、火災等偶然事件引起的局部破壞,則必須即行搶修加固。建議搶修加固后的使用年限一般不應超過1年。這種情況加固后應經常檢查(如三個月做 一次),以防再次發生險情。
臨時加固
為與"統一標準"相協調,對于一些臨時性結構或已有建筑結構遭受火災、地震、爆炸等損壞,業主要求應急加固,然后從長遠考慮后再進行處理時,可采取臨時加固。
建議臨時加固的設計使用年限一般不超過5年,并應加固后每年檢查一次;到期后,若重新進行的可靠性鑒定認為該結構工作正常,則仍可適當延長其使用年限。
短期加固
短期加固一般適宜于已服役30年左右的建筑物需改變使用功能(包括增層、改造)引起的加固情況,或業主使用要求僅需此期限要考慮拆除翻建,以及城市規劃部門有要求的情況。
建議短期加固的設計使用年限一般不超過25年。這與"統一標準"對易于替換的結構構件規定的25年也是相協調的。必須指出,短期加固設計時所取用的可變荷載值除應按現行"荷載規范"的規定采取外,還應按下一步目標使用期乘以小于1.0的折減系數予以折減。
長期加固
長期加固一般適宜于在役時間不長或服役不超過20年的建筑物因各種原因所需的加固。一般情況下其加固設計使用年限為30~50年或更長。此外,在建工程所需的加固,應按新建工程即50年考慮。這時,加固設計應遵守"混凝土加固規范"的有關規定。
應該指出,對于一些紀念性建筑物和特別重要的建筑結構,以及業主認為其建筑物極具保存價值,而加固費用也不成問題,則可商定一個超過50年的設計使用年限。
這樣,加固設計時其可變荷載取值除應按"荷載規范"規定的取值外,應乘以大于1.0的荷載擴大系數,而材料強度值除應按有關規定取值外,應乘以小于1.0的折減系數予以折減。擴大系數和折減系數應根據商定的實際設計使用年限按"統一標準"有關規定的概率分布及相應的統計系數確定。
最后,應強調指出,業主和設計方在商定加固設計使用年限時,前者應耐心聽取后者的技術經濟分析意見;后者也應尊重前者所提的使用功能和使用年限的要求。雙方必須在被加固建筑物的安全適用、經濟合理、技術可靠、施工方便、節能環保前提下取得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