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異常低價中標將做無效處理!
近日,財政部官網發布消息,2017年10月1日,新修訂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正式實施,標志著政府采購項目中質次價高、惡性競爭等飽受詬病問題有望得到緩解。
投標“異常低價”將被視為無效
《管理辦法》發布后,有部分人認為,其對最低價中標制度進行了“否定”,但從實際內容看,《管理辦法》簡化了采購人自行組織招標活動的條件、強化了采購人的主體責任、將實踐中的成功經驗升華為法條、細化了操作要求、明確了實踐中各種爭議的處理、更注重與其他法律法規的協調統一,體現了政府進一步加大“放管服”力度、打破既有利益格局、革除積弊的魄力和勇氣。從根本上說,《管理辦法》對最低價中標制度進行了“完善”、對不合理規定進行了“修正”。
《管理辦法》最受業界關注的,是第六十條規定:“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可以看到,文件中提出的“最低價”,并不是業內一般認為的成本價,而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的報價。
“惡意低價”如何根除?
我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業內人士認為,成本價與材料、施工水平等有直接關系,很難判定,因此以“其他投標人的價格”作參照具有合理性。但也有人提出,這一規定,依然沒有改變“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本質,不如直接改為“經評審的平均投標價法”。
“平均價中標法”采用去掉最低價和最高價、取中間平均價的辦法,允許企業有一定的利潤,可確保產品質量、促進行業有序競爭。同時,根據市場公允原則,建立社會平均成本價確認機制,可以將在投標人平均價的基礎上下浮一定比例(如3%)作為社會平均成本價,低于成本價視為無效標,以根治惡性競爭和無序競爭的亂象。
惡意低價中標
強化“評標委員會”責任
在文件中,“有可能”、“應當”、“必要時”、“應當”等具有磋商余地的詞匯的應用,一方面說明其對“惡意低價”的否定態度,另一方面也更加強化了“評標委員會”的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說,報價最低的企業能否中標,“證明材料”變得非常重要、“評標委員會”的專業水平要求大大提升。
總體而言,從理論上來說,“最低價中標”制度本身并沒有問題,現實中的問題在于招標“程序”被破壞,導致“最低價中標”被曲解為“貌似善舉的惡行”。《管理辦法》的發布,必將對這種“惡行”產生巨大影響,希望其能夠逐漸讓“投標價低于成本價”的現象得到根除,還建筑業和建筑加固行業一個更加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